斗门海关发布对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薄膜电阻    发布时间:2024-04-01 07:01:35
斗门海关发布对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斗门海关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拱斗关缉违字〔2022〕0004号),触及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当事人: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尚昆,一致社会信誉代码:81E

  地 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工业大路400号二层1行2卡(卡位)(会集工作区)。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案值计核表、状况阐明、查询笔录、违法嫌疑人权力和责任奉告书、授权委托书、进口报关单、提货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依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予以正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